第六期刑事法研习会顺利召开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2-03-11 | 阅读数:

2022年3月5日,围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讨论”这一主题,第六期刑事法研习会在银河集团186netB220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研习会由汪东升老师主持,刑事法研习会的八名成员分别就不同主题进行研究汇报。本次会议主要研讨四个子主题:丰县案件的发展脉络与舆论导向、学界关于收买罪的理论争锋、伦理与法治的理性探讨以及收买罪案例的量化分析。18点30分,研习会正式开始,与会成员聚焦时事,积极参与主题讨论,汪东升老师也作为主评论人与谈,对同学们的汇报与发言进行点评。

 

会议开始后,周子欣、沈戎同学汇报了关于丰县“铁链母亲”案件的始末与舆论导向。两位同学按照时间顺序,以官方五个通报为主体展开客观、理性的案件叙述,为本次研习会铺垫基本事实背景。其中,周子欣同学结合了近年来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例进行讨论,为大家分析买卖人口的治理对策提供了伦理视角。

在大致了解收买罪的现实图景与社会观感后,叶鸿英同学就学界关于收买罪的理论争锋展开汇报。叶同学将学界观点分为提高派(代表学者有罗翔老师、桑本谦老师以及王锡锌老师)和维持派(代表学者有车浩老师和柏浪涛老师),并对各派观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为与会成员的进一步思考提供了理论根据。

听取汇报后,李鋆同学就该议题进行发言,主张提高拐卖妇女罪的量刑,认为影响执行的不是量刑高低而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酒驾入罪后,由于执法力度的增加,社会风气有了从酒文化到饮酒不开车的鲜明转变。扫黑除恶同样成果斐然,毒品犯罪的最高量刑达到死刑,同样在严格执法下得到控制。其次,提高量刑,立法先行,由此起到立法引领社会观念变化的作用,转变民间买妻买子不是犯罪的落后观念。最后,犯罪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不能因其难以打击,被害人难以安置就对其视而不见。

王欢同学认为,在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之外,有必要在共同犯罪中重新认识收买和拐卖行为之间的对向关系,对于发挥惹起作用和单纯配合两种收买情形应当区别量刑。

随后,黄海清同学针对买卖人口案件中涉及的渎职问题,从法律规定、社会观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着重研究了作为渎职罪后果之一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对应的表现形式。紧接着,黄钖同学对众多网民热切关注的收买妇女后的婚姻效力、与收买的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治理买卖人口对策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

 

最后,朱金枝同学、任卫平同学就搜集到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判例进行量化分析,将收买罪的基本量刑情况以及伴随罪名,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判例以数据形式呈现,辅之证明理论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应该提升。

随着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探讨,研习会接近尾声。汪东升老师就同学们的汇报内容、形式进行了点评,赞扬了同学们的踊跃发言与正义精神,认为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具有时代烙印,解决被拐妇女、儿童更是存在伦理争议,“打拐”行动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一名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至此,第六期刑法研习会圆满结束。


图文/银河集团186net 刑事法研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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