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文副教授“智能时代刑事法官预判困境与出路”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3-04-19 | 阅读数:

2023年4月18日晚上7点,浙江工商大学银河集团186net韩振文副教授受邀来我院举行线上讲座“智能时代刑事法官预判困境与出路”。本次讲座由银河集团186net王云清副教授主持,吴旭阳副教授、熊亚文副教授、毛海栋助理教授和黄思晗博士生担任与谈人,部分师生通过腾讯会议参加了本次讲座。

韩振文老师从认知法学,刑事法官预判的确定性,刑事预判的功能、限度与风险,智能时代下刑事预判所面临的困境及其认知根源,相应的对策建议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讲解。在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与传统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下,法官的预判不可避免,其确定性发挥的功用在庭审阶段主要体现为:法官据此可以更好地指挥庭审过程与集中庭审重点审理的内容,整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以及指引证据的审查评价与推理方向等,进而有效引导案件有计划地持续审理,提高庭审乃至整个诉讼的效率。在智能时代下,借助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等机理,刑事预判的精准度和确定性可以得到显著的提升。但是,也应看到,在大数据计算模型或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带来预判更具确定性、精密化的同时,更应谨慎地对待法官预判人工智能化的作用限度与一些难以化解实践需求的困局,而不应在学理上过度夸大甚至神化智能预判的功能作用。韩老师从底层数据污染、法官的认知偏见、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司法裁判的判断性等角度,逐一指出了智能预判模式存在的问题。由此出发,他从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卷宗移送制度、庭审质证程序、“预判—证实”思维等角度反思了智能预判的功能和定位,并指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性顽疾在于‘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认知结构,而结构的认知源头来自在控辩力量相对失衡的诉讼制度中构造出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化案情信息加工工序。”

在与谈环节中,吴旭阳老师结合智能系统的开发经验和调研经验,指出智能算法系统在很多领域中已经有了长足的应用,并且实践效果相当不错。但是,这些系统往往在“消费者”端口上有较为明显的选择性。在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小额诉讼的案件中,借助智能系统辅助决策一般争议比较小,但在刑事领域中的使用则比较有限。目前,检察院已经在适用智能系统帮助启动刑事监督程序,因为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倾向于依赖司法机关发布的量刑指南。如果司法系统也采用智能预判,很容易导致检察系统和司法系统之间出现量刑意见上的分歧。此外,他认为民事案件数量多,倡导“繁简分流、简案快审”,这与刑事案件的目标导向是不同的,这一点可能会导致智能产品主要被检察院用于监督法院,而不是直接适用于法院的刑事审判。

毛海栋老师认为,韩振文老师讲座的题目很有意思,讲座内容提出了当前刑事领域中利用技术作出法律决策的困境。他指出,在其他领域中(如商事活动、行政规制)也可以观察到人类决策受到算法等技术影响乃至宰制的现象。在此基础上,他抛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当我们害怕算法的时候,我们到底在害怕什么?毛老师认为,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的认知偏见并非新问题,但在智能时代这个背景下,我们真正担忧的是:法官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是否会被技术所取代,从而在伦理意义上丧失了行动者的主体性?这是当前涉及智能的人类决策所面临的共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熊亚文老师认为,当前司法裁判中越来越多地关注人工智能的影响,这说明这个话题本身具有一定的魅力。他从实践当中检察系统和司法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当前检察系统越来越偏向于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并控制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智能预判的刑事适用领域主要是量刑和社会风险评估,但在定罪等问题方面则相对比较有限。此外,很多刑事案件之所以疑难多是因为刑法规范的适用存有争议,同时由于法官机械适用刑法规范,一些刑事案件的正确性是存疑的。因此,如果智能算法系统以这些案件作为数据基础,对于刑事法官将会产生错误的指引。他还以“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为例,指出社会危害性判定会随着社会认知、时代发展而改变,而人工智能还无法对涉及价值判断的复杂领域作出有效回应。

黄思晗博士生认为,就认知过程而言,法官需要在依赖于直觉的系统一和依赖于理性推理的系统二之间运作。实践中法官很难对一些认知性因素予以正确的权重赋值,依托于大数据训练的智能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些认知偏差。另外,就预判过程中出现的认知问题,可以考虑从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上予以必要纠偏。例如,有一份研究指出通过对照分析,可以发现要求法官书写判决理由可以使法官的思维集中于系统二,可以纠正系统一的偏差。另外,人工智能虽然可能会让法官变得很懒惰,但可以通过程序设置、决策过程(例如偏离预警机制)进行纠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朝阳法官也参与了本次讲座。他从法官的角度指出,当前司法裁判特别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发挥法官自由心证。但是,这种能动性的发挥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及其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智能预判系统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就依托于智能系统的预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定位为审判辅助系统,是比较恰当的做法。

韩振文老师对几位与谈人的点评表示感谢,并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回应。最后,主持人王云清老师再次感谢韩振文老师和各位与谈嘉宾的精彩分享,本次讲座到此圆满结束。


图文/王云清

审核/吴荻

上一条:银河集团186net“企业法治研究中心”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逻辑基础与规范重塑》顺利举行

下一条:“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第二期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