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集团186net国际法学科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学术午餐会掠影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2-05-18 | 阅读数:

自2017年以来,银河集团186net国际法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定期举办学术午餐会,旨在创设多元而活跃的学术交流机制,为教师与博士生提供良好学术环境,培育国际法学科的长期发展潜力。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国际法学科学术午餐会活动继续开展,迄今已举办三场。

2022年3月2日,本学期首场学术午餐会在银河集团186netB521举办。本次午餐会由于飞教授分享其最新研究成果《准据法抑或合同条款:论未生效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郑晓欧助理教授主持,国际法师生参与研讨。

《民法典》生效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存在立法空白,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未生效条约的适用,但我国对未生效条约的适用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分歧。对此,于飞老师首先梳理和介绍了未生效条约选择的基本内涵和学术争议。接着针对未生效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如何定性的问题,于飞老师总结了学界的四种观点,包括外国法律说、国际惯例说、合同条款说、准据法说,并从我国海事审判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关于未生效条约适用性质的实践立场进行分析和归类。最后,于飞老师详细论证和比较了作为准据法与作为合同条款的异同和利弊,认为未生效条约应当作为合同条款来适用,但适用应当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为限制。

随后进入讨论环节,各位老师在该主题项下就诸多问题展开讨论,如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对于未生效条约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问题、相关立法设计安排问题等等。在热烈的讨论声中,本次午餐会顺利结束。

2022年3月9日,本学期第二场学术午餐会在银河集团186netB521举办。午餐会聚焦俄乌局势,分为两个议题进行。议题一由陈辉萍教授作题为《俄乌冲突定性的考虑因素及制裁的限度》的发言。陈辉萍老师首先分享她对武装冲突进行定性应考虑的因素的思考,然后讨论俄乌冲突下众多国家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依据、制裁主体、制裁领域、制裁对象、制裁方式以及制裁限度等问题,最后探讨武装冲突下的外资保护问题,特别是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投资条约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师生围绕俄乌冲突制裁的广度和制裁的依据等问题展开讨论,徐崇利老师认为部分企业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是自由的贸易选择行为,而非法律问题。会上还讨论了瑞士作为一个永久中立国加入了对俄罗斯的制裁行列,其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值得商榷。大家还谈及此次国际社会对俄罗斯的制裁扩展到教育和体育等行业,影响之深远和制裁之广度前所未有。

议题二由陈喜峰副教授以《集体安全、宪法变迁和联大特会》为题进行发言。陈喜峰老师主要围绕集体安全和武装冲突、《联合国宪章》与宪法变迁、联合国大会的投票规则、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范围、联合国大会的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认定、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召开条件以及历史曾经召开过的所有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等问题展开。会上师生积极讨论,主要涉及俄罗斯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其行使的否决票对联合国大会的表决事项产生的影响等问题。

因疫情原因,本学期第三场学术午餐会延至2022年5月11日在银河集团186netB522举办。本场午餐会继续聚焦俄乌局势,由苏宇助理教授介绍《与俄乌情势有关的国际司法程序》。由于俄乌冲突爆发,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先后启动相关司法程序。苏宇老师重点介绍俄乌双方在国际法院的争议焦点以及国际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本案背景是乌克兰于2022年2月2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俄罗斯的诉讼,认为俄罗斯谎称乌克兰的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发生了种族灭绝行为,针对乌克兰实施“特别军事行动”没有合法依据,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责令俄罗斯停止武装行动。国际法院于3月16日作出裁定,指示采取临时措施。苏宇老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院对该争议是否有权行使管辖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的原因之一在于当事国自愿将该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可以确定的是,乌克兰和俄罗斯都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灭种罪公约》”)缔约国,《灭种罪公约》第9条规定了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乌克兰也正是基于上述两条来寻求确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俄乌双方的争端是否属于《灭种罪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争端。

接下来,苏宇老师向大家分析了《灭种罪公约》第2条关于种族灭绝的定义和第3条列举的禁止种族灭绝行为,并介绍了俄罗斯的回应。俄方认为《灭种罪公约》并未规定国家间使用武力的问题,乌克兰为了援引第9条的争端解决条款,宣称俄罗斯是根据乌克兰境内的种族灭绝行为而实施特别军事行动,从而将《灭种罪公约》的种族灭绝与武力使用相“关联”。但实际上,俄方开展特别军事行动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和习惯国际法。虽然俄方在战争声明中提及种族灭绝,但指的是习惯国际法下的种族灭绝,与援引《灭种罪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的理由并不相同。因此,俄罗斯的结论是,乌克兰的申请与请求显然超出了《灭种罪公约》的效力范围,因而也超出了法院的管辖权。

最后,苏宇老师向大家分析了国际法院的观点。法院认为对俄罗斯声明的解读应该做“客观判断”,法院注意到自2014年以来俄罗斯各国家机关和高级代表均在官方声明中提到乌克兰在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实施种族灭绝行为。虽然俄罗斯声称“特别军事行动”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习惯国际法,但同样的行为可以引起关涉一项或多项条约的争端,俄罗斯的主张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初步管辖。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初步看来根据《灭种罪公约》第9条,法院具有受理此案的管辖权。

苏宇老师的报告引发了师生的热烈讨论,陈喜峰老师围绕乌克兰的诉讼策略提出看法。乌克兰提起的诉求是个不常见的不违反之诉,该诉讼策略分两步进行。首先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其在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地区并未发生任何符合《灭种罪公约》第3条规定的种族灭绝行为,进而认为俄罗斯不能以虚构的种族灭绝行为为依据,采取任何旨在防止及惩治所谓种族灭绝的措施。但从国际法院初步管辖权的构成意义上而言,该逻辑有自相矛盾的可能性。

午餐会密切跟踪最新国际形势,从国际法视角对俄乌冲突展开研究,参与午餐会的老师和同学们都受益匪浅。

午餐会得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友情赞助,特此鸣谢!


图文/银河集团186net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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